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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不愿赔钱 夫妻赶在判决前协议离婚
  一男子骑摩托车摔残后座乘客要赔17万多,“摩托男”算好时间,赶在法院判决前和老婆离了婚,钱财都归老婆,老婆又把钱财赠给了老爸。“看嘛,我们是无房无钱,没钱赔了。”重庆江津区法院执行局调查后,认定夫妻俩是在规避赔偿的执行。近日,夫妻俩眼见法院要动真格了,这才承诺分期赔钱。   2010年2月10日,家住江津的马春华,乘坐张福林驾驶的摩托车,从李市镇前往沙埂。途中,张福林将车驶离公路...
协议离婚手续应怎么办理?
  导读:协议离婚手续应怎么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怎么办?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 协议离婚手续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江苏海安民政协议离婚全面引入司法确认
  本月20日上午,江苏省海安县“法院-民政对接工作室”正式揭牌成立,这标志着该县民政部门所办协议离婚中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的内容将全面引入司法确认,当事人可持司法确认决定书就离婚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安县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因协议离婚引发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争议的诉讼不断增多,仅今年前三月该院开发区法庭辖区的受理案件就达20余件。经深入调研获知,案件的引发主要由于大...
这样的“爱情协议”有效吗?
  何为爱情,是指男女双方因相爱而产生的感情。对于因相爱而产生的感情再用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这种协议的签订虽然属于是一种合同形式,但合同也有有效和无效之分。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同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只有涉及到财产和部份人身关系(如监护、收养、扶养、抚育等)的合同,而没有爱情合同之说。因此,这种合同应当归于无效。首先,爱情是一种情感性的东西,一个人的情感产生、变化和消失与外...
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就是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
婚前一天签离婚协议 孩子生下马上离
  结婚的前一天竟签下离婚协议,约定好等孩子一生下来就马上离婚。昨天,这一荒唐的离婚协议被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宣告无效,原告王进(化名)的离婚诉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识三个月后就怀孕   2009年2月,经他人介绍,39岁的王进与40岁的陈莉(化名)相识,两人都是剩男剩女,共同的志趣让两人很快拉近距离,不久便热恋并同居。   当年5月,陈莉意外怀孕。本以为有了孩子,两人的关系会更加密切,但让陈莉没有想到的是,...
怀孕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效力
  女方在怀疑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
谨慎对待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快捷离婚方式。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财产问题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共同财产具体数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财产的法定手续等等;在子女问题上,涉及到合适抚养方式的选择,抚养费的合理确定,探视方式的确定等等;在债权债务问题上,涉及到共同债权债务的定性,双方承担比例的确定,以及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
离婚协议书写“财产分割已完毕”请慎重考虑
案例   原告(江某,男)诉称:原、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1997年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本上所有的共同财产都登记或掌握在被告名下。2004年8月13日,双方在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婚生子归陈某抚养。原告认为,虽然签订以上离婚协议,但实际夫妻并未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是原告希...
离婚协议可以附条件吗?
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民法学理的通常说法,民事法律行为以可以附条件为原则,而以不许附条件为例外;而离婚行为从归类上应属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行为之所以不允许附条件,第一原因是,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况,婚姻当事人双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确定的存续,要么确定的解除。很难设想离婚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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