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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要注意什么问题?
  1、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
侵犯配偶权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1、什么是配偶权   就目前国内法学家争议见解分呈的情况,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
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三个限定
  第一、提出损害赔偿的为无过错方,其他家庭成员不享有这个权利;   第二、只有确实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赔,未离成婚或不想离婚的不能提出或得到过错赔偿;   第三、无过错方只能是向自己的配偶要求过错赔偿,从立法原意上应该是不允许向自己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此类诉讼的,所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比如第三者或者“二奶”。   离婚赔偿程序 ...
因丈夫出轨离婚 如何索赔
  沪律网网友提问:   我结婚有13个月了,但在婚后1个半月却发现对方有外遇,他的父母都知道,周边的人也议论纷纷,现在我女儿有8个半月了,自从我知道那件事以后,我也没再追究他什么,我只想维护这个家,不要让女儿是个单亲家庭。他这几个月以来,不断的威胁或者恳请我答应离婚,我想用法律来保护我的婚姻,这样可以吗?假如走上法庭宣判离婚,他没有个人的房产,可以说一无所有,因为我们住在农村,房子是他父母的,我应...
哪种情况离婚可以要求男方赔偿经济补偿?
  导读: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那么,哪种情况下离婚,男方需要赔偿女方损失呢?   网友咨询:   男方没有家庭责任,经常诋毁我家人,我们夫妻感情不和,我想离婚,但是男方不同意,应该怎么处理?孩子是否会判给我?哪种情况下可以要求男方赔偿我经济...
丈夫多次出轨写“承诺书” 妻子离婚获补偿
  刘某上法院诉称与妻子李某因误解发生矛盾,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不成,要求法庭判令离婚,没想到李某在辩诉时当庭出示刘某之前因多次出轨被她发现后而写下的“下不为例”的承诺书。最终,法官认定原告刘某存在主要过错,判决两人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时对被告李某给予适当照顾。近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夫妻对簿公堂 一纸“承诺书”击败丈夫   刘某是四川江油市某企业在职...
协议离婚后能否再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问:我与陈某于2012年10月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陈某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对我大打出手。在朋友的劝说下,我决定与陈某离婚。2013年4 月3日我与陈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14年5月16日,我以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使我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向陈某要求赔偿我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答:根据最...
丈夫欲离婚 主妇诉讨10余万“家务补偿费”
  如今,为了照顾家庭,不少妻子放弃工作甘当家庭主妇,然而这也让离婚案件变得更为复杂。因感情逐渐破裂,市民华先生提出了离婚,而作为全职太太的梁小姐向丈夫索要十几年的“家务补偿费”,能否得到满足呢?   妻子辞职看孩子 丈夫在外跑业务   华先生与梁小姐199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1999年底,梁小姐生育一个男孩。为了照顾家庭和小孩,华先生动员老婆辞去了工作。之后梁小姐就一直在家照...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比较
  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它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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