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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婚姻 债务谁来担?
  导读:“AA制婚姻”是当前比较流行的婚姻模式,尤其在80后、90后夫妻中甚为流行。AA制婚姻反映了商业社会浪潮对传统婚姻的冲击和异化,一直饱受争议。夫妻实行AA制,在面对债务时,一方反悔了,这债务该不该由两人共同偿还?看了下面的一则案例分析,您就能找到答案了。   案例:   张女与李男在结婚时签订夫妻AA制财产协议,双方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债权或债务归各自享有或承担。婚后由于李男生...
结婚三年仍是处女 女方起诉离婚
 结婚三年夫妻居然没有同房?!女方仍然是处女。据悉,因双方无任何夫妻感情,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财产,并且索赔精神损失费。  案情  2005年2月,原告徐某(女)与被告钟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4月11日,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小孩。令人惊讶的是,原告徐某向法院提供了医院门诊病历一份,证明其结婚3年来原告仍是处女,双方无任何夫妻感情。2009年1月21日,原告回娘家后开始...
夫妻债务有几类?婚前个人债务谁承担?
  夫妻离婚最关心的就是夫妻财产的分割,那要是夫妻的共同债务要怎样分割呢?要想知道夫妻离婚怎样分割共同债务,首先先来了解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类型。   一、夫妻债务的类型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
争取抚养权的取证技巧
  在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中,70%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其中又包括两种:   其一:真心爱孩子,愿意和孩子一起生活;   其二:为了得到房产或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   作为律师,我们不考虑你是出于何种原因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我们只考虑如何达到委托人的目的。具体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原则,我们在本网站中已有所述,这时不再重述。我们只围绕取证情况发表观点。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
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摘要: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
遇婚姻第三者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婚姻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导致合法婚姻关系终结、家庭解体、刑事案件多发等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第三者侵犯了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何种权利,如何通过婚姻家庭立法确立法律责任来规制和惩治婚姻第三者,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正当利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通过对第三者行为的性质的界定,对第三者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性质、责任形成及对婚姻第三者所要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应...
离婚夫妻共同偿还债务 保障债权人权益
  生活中,常常出现这种现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协议将财产归在一方名下,将债务归在另一方名下,致使债权人举债无门,债权无法实现。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令原系夫妻关系的两被告人共同偿还借款债务。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被告谷某先后向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谷某未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2008年4月...
离婚时要收集的证据
  离婚过程中,如果已经确定要离婚,应收集离婚证据,以便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维护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时要收集的证据有哪些?离婚证据收集的种类主要包括诉讼主体资格、感情确已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方面。   通常情况下,离婚时要收集的证据难度不会太大。但是,如果涉及损害赔偿或财产隐匿问题,收集和保存离婚证据往往成为当事人的首先面对的问题。收集和保存离婚证据因证据种类以及证明目的不同而不同。   ...
婚姻期间夫妻之间借款也要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为妻子王小姐打下欠条一张,声明借款5万元,于两年内清偿。双方协议离婚后,王小姐持借条将李先生告上法庭,索要欠款。但李先生却说,该欠条只是“道具”,并不存在借款事实。塘沽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借条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决李先生偿还王小姐欠款5万元。   原告王小姐诉称,2004年10月,其与被告李先生结婚。2005年5月,因要和朋友开饭馆,李先生要求王小姐帮忙凑笔钱。她从亲戚朋友...
如何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调查?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如何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中明确: 一、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送达、宣判和代为执行。   二、被调查人或者被调查的事项在外地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代为调查。   三、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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