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00年4月,张某某与冯某某经调解离婚,双方婚生之女冯某(现年2岁)由冯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冯某某自行负担。自2000年11月起,双方因探视冯某的问题产生争执,至张某某无法探视。冯某某曾给张某某作出书面承诺,答应其每两周接走孩子一次,后冯某某未按该承诺履行。现冯某随冯某某居住生活。后张某某起诉要求探视子女。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某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上午九时至十一时在冯某居住地,由冯某某...
探视权行使的意义
探视权的行使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规定...
随着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探望权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渐增多。由于该类案件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的特征,加之相关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可运用的执行方法及强制措施又较少,该类案件的执行成了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该类案件的执行难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被执行人的协助义务界定困难。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文书自无异议,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
据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其中,北京以5.5万余对“领跑”全国各大城市。持续增长的离婚率使得探望权纠纷案件也呈递增状态。离婚后如何更好地与孩子相处,父母如何更好地行使探望权,这不仅是一个社会话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整理了一些由探望权纠纷引发的案例,希望能引发读者的相关思考。
不给付抚养费不能成为拒绝...
儿子意外身故后,老陈(化名)夫妇将所有的希望寄托在了不满2岁的孙子身上,但在探望孙子的过程中,和儿媳摩擦不断。儿媳拒绝老人的“探孙权”。无奈之下,老人将儿媳妇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支持他们看望孙子的权利。老人是否也可以享受探望权呢?你觉得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老人:希望每个月能探望三次孙子
2012年9月,儿子媳妇底举行婚礼,但幸福却因2013年3月儿子小陈的突然死亡戛然而...
26岁的孙女士与张先生2009年相识,相识一个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双方于2011年8月份生下一子,后双方因为终日吵架,以性格不合为由解除了同居关系。同时,双方签订了分手协议,约定孩子由张先生抚养,以后跟女方再无任何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见孩子,如有变故则需赔偿男方40万元。2013年,孙女士以上述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为由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她称被告张先生一直以此协议书为由拒绝...
导读: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
一、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的情形
协助有探望权的一方实现探望权是直接抚养子女方的义务。直接扶养方不能禁止、阻碍其接触子女,以牺牲子女的需要为代价惩罚对方。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
1、内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2、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
离婚的方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通常情况下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男女双方达不成自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 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当事人在外国登记结婚的,或当事人在外国无法回国委托他人办理的,需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后变更抚养关系要什么手续程序 夫妻离婚时,对问题已经通过双方协议予以处理,或者由法院判决予确定。但是,离婚以后,夫妻一方提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处理: (1) 离婚时,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因为在新的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处理问题。在出现原离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