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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决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
  「摘要」2001年4月28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第38条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望权制度。这一规定强化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保护力度,为人民法院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探望权在理论上怎样理解,重点是在实践中如何应对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探望权;执行;执行难   一、 探望权的含义  ...
不让妻子探望儿子 男方被法院拘留
  案情介绍:海沧居民何某因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海沧法院正式拘留。他成为厦门第一个因侵犯探视权被司法拘留者。   据了解,何某与前妻林女士于2004年2月份协议离婚。离婚时儿子年仅7周岁,当时双方约定,孩子由父亲何某抚养,但是,林女士有权探望。但离婚后,林女士很快就到上海工作。林女士曾向法院申请,希望寒暑假接儿子到上海共住,这一请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法官说,探视权是和抚养权相对的一种权利。父母离婚...
强制执行探望权不能强制执行孩子
  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孩子或者一方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法院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通知恢复行使探望权。   法院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进行强制执行,只能采用对拒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的有关个人和单位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
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是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新增的内容。《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知,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包括会面和交往;按时间长短,还可以分为暂时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暂时性探望也叫看望式探望,其特点是时间短,方式灵活,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协议或判决确定的...
试论探望权的若干问题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的规定,但无探望权或探视权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家庭解体与重组频率加快,越来越多的离异子女生活于单亲家庭而缺乏必要的父爱或母爱,...
探望权的行使如何实现
  本文介绍探望权的行使如何实现,首先应该明确探望权的主体、然后认探望权的程序、再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最后实现探望权的保障。   (1)明确探望权的主体。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由此可见,父母行使探望权是有条件的:首先,必须是已离婚,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其次,必须是与子女保持着父母子女关系的父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
浅谈对探望权的认识
  内容摘要   家庭离异带来的单亲子女教育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笔者接触的多起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之所以失足犯罪,几乎都与父母离异,其心理成长期缺乏家庭亲情与教育有关。我国婚姻法虽然有:“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不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当事人,只对孩子的物质抚养重视,对孩子的精神抚养和心理教育缺乏关注。我国婚姻法中有关探望权的规定,是保障...
离婚后有关子女的探望规定
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
可以请求中止探望权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离婚男子不协助履行前妻探望孩子义务被拘
作者:朱来宽 中国法院网讯 4月19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离婚探望子女案时,因被执行人唐某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法院遂依法对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司法措施。 李某(女)与唐某(男)于1999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过几年争争吵吵的婚姻生活后,李某于2006年1月向法院提起了。经法院调解,双方都同意离婚;孩子随唐某共同生活,唐某不得将小孩长期送至亲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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