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以及思想观念的不断改变,针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婚姻法》新增加了子女探望权制度的法律条文,为人民法院审理探望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实施这一法律制度?子女探望权纠纷案件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又将面临着这一新的课题。
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原告肖某与被告金某,在法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女儿(五岁)由父...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
凌某某的父亲凌某与陈某原是一对恩爱夫妻。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3年5月6日,双方协议到北流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婚生男孩凌某某由凌某抚养。离婚后尽管解除了凌某、陈某双方的精神痛苦,但爱子心切的陈某日夜思念自己的亲生儿子凌某某,担心凌某某,并多次要求探望自己的儿子。凌某认为,离婚后儿子由他抚养,儿子是他个人的,而拒绝陈某的探望,并将凌某某藏起来,造成陈某...
丁女士和张先生1994年登记结婚,1997年9月,他们的儿子出生了。2005年1月开始,丁女士携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并要求离婚。张先生也表示同意与丁女士离婚,但是儿子要随自己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两人自愿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双方争夺问题,考虑到小孩随丁女士及外祖母生活时间较长,为了有利于稳定小孩的生活和学习,丁女士抚养小孩较为有利,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儿子的实际需要和本市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 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二) 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三) 探望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说明]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
父母离婚后,妈妈想探望与父亲一起生活的孩子,可孩子不愿与妈妈呆在一起。妈妈为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想到汉阳区法院的法官们也为这事犯难——该不该强制执行呢?
汉阳区法院有关人士昨日介绍,2002年许某夫妇离婚后,5岁的小强(化名)随爸爸生活,妈妈享有,每月最后一周末由妈妈接过去住。可是小强随父生活后,渐渐对妈妈产生了厌恶情绪,拒绝妈妈的探望。妈妈探子心切,于今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 主要有以下特征:
探望权特征一: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
探望权的确定标准及行使
探望权是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新增的内容。《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知,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
1.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包括会面和交往;按时间长短,还可以分为暂时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暂时性探望也叫看望式探望,其特点是时间短,方式灵...
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消失有下列三种情况:
一、被探望人死亡;
二、探望权人死亡;
三、被探望人成年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
探望权人自动...
按照我过婚姻法及相关规定,探望权一般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探望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笔者认为探望权的行使只限于孩子的父母双方,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才能产生探望权。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