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闵行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认为这对夫妻双方均应慎重考虑是否生育二胎,不应让对该问题的不同看法影响夫妻感情与家庭和睦,最终未准予双方离婚。
截至目前,上海已经累计批准超过1730对单独夫妻生育两孩。
妻照顾女儿无力生二胎
顾某与王某2002年相识相知并在2003年登记结婚,一年后,女儿小顾出生。之后,小顾读小学。因为学校离女方娘家近,为了上学方便,小顾常住外婆家,王某帮忙照顾。
2013年初...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各省市都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条例保证法律的实施,《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能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该条例一出台,在全国引发了关于独身者或未婚者是否应享有生育权的一场大讨论。笔者认为,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与婚姻状况没有必然联系,无配偶者当然享...
夫妻协议离婚双方有关身份资料的准确性问题
(1)不要按照自己平时的书写、称谓习惯填写这些资料。
(2)如果涉及曾用名、别名等内容的,也应该据实填写清楚。
夫妻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原因的问题
因为协议离婚,一般情况下是当事人友好分手,所以,通常的做法是把离婚原因表述为“性格不合”等平和的原因为宜。但是,如果离婚的原因对当事人今后的生活、工作或者学习方面有重大影响的,当事人还是如实...
案情
晏某与李某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3月于民政局领证,婚后育一子小宇。两人长期在外打工,小宇由爷爷奶奶即晏某父母抚养,爷爷奶奶对其疼爱有加。2009年李某要求与晏某离婚,诉至法院,由于小宇年纪尚小,未满3岁,法院判决小宇由母亲李某抚养,晏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后两人各自再婚,但晏某一直未生育小孩,晏某父母十分想念孙子,时常到小宇学校看望,有时还带其回家或出去玩乐。李某对此非常苦...
导读: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探望子女遇阻,能否变更抚养权?
咨询:一年前,我与丈夫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约定5岁的儿子由王...
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婚双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纠纷也逐年增多。许多人在离婚时由于忽视了对孩子探望权的主张,直到出现探望权纠纷时才向法院起诉。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的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笔者在此重点提醒探望纠纷的解决之道 对于探望纠纷,目 前有两个解决途径:
1、事先协商
当事人在离婚的同时,为了日后在子女探望权问题上不产生纠纷,应该对如何探望子女、探...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如何行使探望权?
1、明确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由此可见,父母行使探望权是有条件的:首先,必须是已离婚,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
网友咨询:
几年前,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我当时已经下岗,靠作临时工挣一些生活费,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所以我与丈夫约定6岁的儿子由他抚养,我暂不负担抚养费。后我前夫及其家人以我没有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为由阻挠我探望儿子。请问,我没有负担抚养费,就不能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吗?
法律分析:
你可以探望孩子。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
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