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15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
  在夫妻家事代理权范围外,对外负债应由夫妻双方合意而产生,夫妻一方擅自举债的行为与夫妻的对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连带债务的特征。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而产生债务,则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当然,根据夫妻财产约定自由的原则,事后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使一方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夫妻的相对方的追认来完成债务性质的转化的。
离婚协议契约签订须知
离婚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其在我国是依照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一、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1、男女双方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2.离婚原因;3.财产处理(婚前婚后);4.子女抚养和教育;5.住房的归属;6、其他约定(债权债务等).7、应附上: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再婚财产问题解决方法!
  以下是一则关于再婚财产处理的例子:   刘女士今年36岁,离异两年,拥有价值300万的两套房产,一套自住一套出租。另有65万元存款和外部欠债15万元。由于业务事务繁忙,没有做投资,也没有购买任何商业保险。刘女士每年经商收入在50万左右,但业务的实际盈利更多些,盈利的资金压在了库存和应收账款上。刘女士有一个5岁的儿子,在读幼儿园,每月教育费和生活费大概要3500元左右。刘女士最近有再婚打算,爱人是国家公务...
婚前丈夫赠与房产没有过户 离婚后有权收回承诺
冯先生与王女士在结婚期间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约定。丈夫声明将其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转让给妻子,但是由于事后双方并未至房产交易部门进行转让登记,离婚后,双方为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起了争议。市一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妻子尚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冯先生与王女士于2002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7月,两人签订了一份财产转让约定,冯先生声明将自己婚前购置的一套房子转让给妻子,上述房产自声明签订之日开始,...
解析房地产抵押合同
  约定抵押权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创设。法定抵押权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法国民法典》第2121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权利与债权;未成年人与受监护的成年人对监护人或法定管理人的财产的权利和债权等均有法定抵押权。《德国民法典》第648条规定:建筑工程或者建筑工程一部分的承揽人,以其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可以要求定做人让与建筑用地的担保抵押权。工作尚未完成的,承揽人可以为了其已提供的劳动的相应部分的报...
离婚夫妻债务性质认定
 夫妻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和双方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所负债务以及双方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所负的债务等等。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满足个人需要,或为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所清偿的债务。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和清偿,2001年4月修正后的《婚姻法》只在第19条、第41条分别...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任一方对自己的个人财产有完全的独立支配的权利。因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理应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夫妻明确约定为共同债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即使经营期间的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影响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性质,因为一方自愿将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一方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法律没有必要加以限制或附条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吗?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吗?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吗?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注意,这种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这种通过双方协商约定的夫妻财产制,称作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在下列范围内受法律保护:一、共同财产制:是指男女双方对婚前财...
全国首例婚前财产约定纠纷宣判
为表忠心,张先生在与未婚妻梁女士所做的婚前财产约定中慷慨解囊,将一套两居室住房送与女方。没想到,历经5年,张先生不但未与对方结成婚,反倒被告上了法庭,女方要求张先生给付曾在约定中承诺的住房。由于这是法院受理的首例因婚前财产约定引发的赠与纠纷,所以此案从一立案,即引起了多家媒体的关注。 2003年12月2日,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赠与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驳回了原告梁女士的诉讼请求。梁女士:&ldq...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