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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如下认定: 1、工资、奖金: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报酬形式,因此立法将其提出来代表所有的劳动报酬均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按立法本意,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实物、津贴等也应包括在内。 2、生产、经营收益: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很多,除办厂、设立公司、建立企业以外,还有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与他人合伙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但凡在婚后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多应作为生产、经...
婚姻法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规定
婚姻法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男子把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共同财产
把我的全部,全都送给你   一对苦恋多年的恋人,大学毕业后携手共同创业,女友为男友的创业牺牲了自己的很多机会。在女友的默默支持下,男友创业成功,自己的公司经营得有声有色。男方考虑到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始终归其个人所有,为了表明自己对女友的真心,也为了感谢女友多年为自己的默默奉献,在婚姻登记前夕,他特意带着女友来到公证处进行,把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变为。   房子给儿女,他们不孝咋办...
张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上诉人何礼全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三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原是夫妻,于2003年6月23日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离婚时确认了讼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了使用权分割,该房屋一厅三房结构,其中大房(带卫生间)、小房由被告及小女儿使用(判决小女儿由被告...
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概念吗
家庭共同财产与是一个概念吗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该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发生家庭财产关系。二、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三、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
祖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诉人兰军因与被上诉人祖德荣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6)西法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2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确认: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认识,1985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6月30日共同生育一男孩祖帅。1999年7月祖帅因车祸去世。被告自2001年5月起先后4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离...
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以及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诉人元海山与被上诉人张竣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张竣奇于2008年7月7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由评估机构按市场现价对原、被告“共同居住使用”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仓西路2号院9号楼66.89㎡的房屋作出评估,并按市场价进行拍卖,所得价款的一半归原告所有(价值约15万元);2、本案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原、被告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8...
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妇女权益
  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妇女权益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一个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财产,要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有共同的劳动行为或受赠事实;二是家庭不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   家庭共有财产具备以下特征:   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中的基准时点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这一点在理论上并无争议,但由于财产处于流转、消耗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客观上一直处于变动状态,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牵涉到一个“基准时点”问题难以掌握。   如某一案件中,男方系建筑包工头,女方通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充分证明男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建设方那里取得了200多万元收入,称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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