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转业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获得一定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是否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呢?6月27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判决中,对此作了否定回答。
[案情]:
1996 年9月,原告张某(男)应征入伍。2002年1月,张某与黄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2月订婚。同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张某与她人相处失当及其他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03年11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03年底,张某转业。2004年5月...
王先生夫妇将共同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但离婚时分割房产却遇到了麻烦。记者昨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认定涉案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王先生同意妻子的离婚请求,但要求分割他们的一套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要求分割的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是其子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驳回了王先生的请求。
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最高院 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笔者认为不...
婚前购买的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该视为双方以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产权一方返还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
首先必须确认在诉讼中争议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确定这个前提后,按照以下原则从法律上进行分割:
一、 首先考虑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否有约定,或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存在这一前提,法院会优先尊重双方的约定;
二、 未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或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有: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
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司法解释(二)处理。在协商不成时建议判决方法如下:
⑴确定股权价值,可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作为参考数据再予竞价。
⑵价值确定后,依照顺序确定股权,先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优先的原则,其次是其他股东,再是股东配偶。将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但必须考虑夫妻有无其他的财产可以补偿,如果只有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远小于股权不易于补偿,只有按这个价位转让股权。
⑶依照上述股权价值由法院...
在适用法律上,处理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不仅需要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同时还要依据《公司法》、《教育法》以及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要把握以下原则:
1、 要准确理解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新婚姻法丰富了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在规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同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 人所有制,取消了夫妻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对于一方在婚姻...
根据有关司法机关的审判意见,在离婚时有关企业的处理时,审判机关该当正确界定财产,分清财产性质,划清财产界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各自所有的财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与该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与他人财产、有约定归属的财产与无约定归属的财产、企业财产权与企业经营权。在审判中,法院应进行多方面的审查,以工商登记资料为基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郁老太太和老伴育有两子一女。1995年老伴病故,他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将他们夫妻早年共同建造的一栋楼房分给了两个儿子。后来,郁老太太因住房问题与大儿子发生矛盾。
老太太认为,那栋楼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老伴的遗嘱将本该属于她自己的那一部分也分给了儿子,遂要求法院宣告遗嘱无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
说法
受理此案的法官认为,《继承法》第26条规...
离婚后一方无房居住的,可否要求暂住原房屋?
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依法律规定是可以的,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