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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怎么办? 一是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如妇女冼某为了调查丈夫伪造290万元的巨额债务,把所谓债务人提供的并有丈夫签名的借条拿到公安部研究所鉴定笔迹的书写时间,经鉴定,该借条是于1999年初时写的,与借条所写的借款时间1996年不符,从而认定是伪证,因为冼的丈夫伪造债务巨大,被认定犯了“妨害...
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重要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
于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要处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    这个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
赵某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诉人刘建洪因与被上诉人赵智萍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06)安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2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确认: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10月27日在安宁市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刘子妍归刘建洪抚养,赵智萍不给付抚养费;昆明怡园小区504幢3单元302室住房一套及室内...
彩礼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般而言,所收的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系。但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则应由一方家庭占有。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不过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告韩阿菊诉被告王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阿菊及委托代理人周敏、被告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5月17日离婚,之后我发现被告于2005年9月5日私自购买一处楼房,房照为被告名字,被告现将该房卖出得款100,000元。因被告在离婚时隐匿转移财产,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卖房款100,000元。   被告辩称:该房纯属我个人购买,房...
保险中的红利所得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我国《》第13条规定,所谓是指“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它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如工资、稿酬、奖金等;   2.一方或双方购置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4.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5.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6.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7.一方或双方其他合法所得。   其中第七项,根据《最高人民...
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
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
双方对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该如何处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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