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个人财产不得分割。
二、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男女平等和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夫妻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丈夫生前向他人借款,病故后妻子拒绝偿还。12月3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赖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陈某、陈某某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刘某与陈某清原系朋友关系。2008年8月,陈某清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后原告向陈某清追索,陈某清称办好房产证就还钱,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
一男子不管不问因病住院治疗的妻子,被妻子告上了法庭,相隔不到一个月,该男子又起诉妻子要求离婚。此案经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最终准许丈夫王某与妻子郭某离婚,但共同债务2.1万元由王某、郭某各承担一半。
2006年4月,系再婚的焦作市某镇居民王某与郭某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5月15日,郭某起诉离婚,同年10月15日申请撤诉。2008年9月20日,俩人再次发...
丈夫因为车祸死亡,妻、儿、合伙人均拒绝履行其生前所欠债务。7月28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死者谢根生前尚欠原告刘金平借款四万元及利息,此款限被告陈大英、谢忠华、周大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大英之夫、谢忠华之父谢根与其合伙人(女婿)周大平合伙开办木材加工厂,因缺少资金,于2009年元月20日向原告刘金平借款四万元整,并于当日由死者谢根...
孙某与吴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婚后一方所欠债务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者另一方知道但所借款项未用于家庭的,所欠债务由一方自己负责。据此,二人离婚后,孙某拒绝偿还之前吴某所欠的5万元债务。日前,平阴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吴某和孙某共同偿还5万元债务。
吴某是济南某有限公司的职工,2007年4月,吴某向同事王某借款5万元,约定了利息,借款期限为一年。2008年3月,吴某与孙某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夫妻婚后一方所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规定的解释(二)第23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答: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
本文提供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问题问答,解读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是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什么是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等相关问题。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后有关夫妻债务如何清算也是需要先了解的。以下详细介绍夫妻债务。
·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究竟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夫妻一方债务,应当明晰。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或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