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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留下巨额遗产,未登记结婚的女友转移遗产后被画家女儿起诉
发布时间:2024-04-16 15:16:0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4 ℃

画家和女友同居生活二十多年,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画家去世后留下了遗产,其女儿发现女方将父亲的银行存款擅自转走了,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经过法院的一审和二审,认定女方和画家之间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因此无法继承遗产,应当将转移走的财产返还给画家的继承人。

黄某(化名)是一名画家,经营了画廊,在与前妻离异之后没有再婚。自2000年开始与杨某(化名)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在2022年11月,黄某因病去世,留下了价值百余万元的遗产。黄某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其女儿黄某某(化名)和老母亲成了法定继承人。想着杨某和父亲共同生活了20余年,不想因遗产问题闹矛盾的黄某某主动与杨某达成书面协议,同意将父亲名下的汽车过户给她,并按照父亲名下房产价值的三分之一补偿杨某20万元。然而,黄某某发现杨某在父亲去世第二天起,用其父的手机将其父亲的银行存款分多次转走共计100余万元。黄某某找到杨某要求返还这百万元遗产,但遭到拒绝。于是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100余万元的不当得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与黄某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杨某认为自己扶养了黄某、与黄某共同经营了画廊缺乏事实依据,均不予认可;杨某擅自转走黄某的百余万元存款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法定继承人。一审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杨某为了证明画廊系她与黄某共同经营,提交了画廊管理协议的复印件、自己宣传画廊的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是,上述证据都无法证明画廊系双方共同经营,出庭的证人也系杨某的亲友。二审法院对杨某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不予采信,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画廊系二人共同经营,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画家留下巨额遗产,未登记结婚的女友转移遗产后被画家女儿起诉

问题1:杨某为何不是黄某的法定继承人?

律师指出: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是配偶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过的,形成法律上夫妻关系的配偶。在本案中,杨某和黄某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属于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但是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因此杨某不是黄某的法定继承人。

问题2:杨某称自己对黄某进行了照顾等,为何还是无法分得遗产?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该条规定针对的是法定继承人,杨某并不是法定继承人,因此即便其真的对黄某进行照顾等,也无法通过法定继承分得遗产。同时,由于黄某在生前也没有留下遗产,因此杨某也无法通过遗嘱继承获得遗产。

问题3:杨某所称的画廊为其和黄某共同经营,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释道:由于杨某提供的书面证据只能证明其在画廊经营过程中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还无法达到能证明为“共同经营”的程度,并且其提供的证人为亲友,证明力较低,无法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因此没有被法院采纳。如果说画廊被证明为杨某和黄某共同经营的,那么在一定程度该画廊可以被认定为杨某和黄某的共同财产,杨某则可以分得一部分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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