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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能对抗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17-07-11 01:1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7 ℃

来源:长沙晚报
  读者陈女士:我和张某五年前结婚,两年前,他与朋友邓某等人联合创办了合伙性质的家具厂。由于感情不和,去年年底我和张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我们约定,张某将其在该家具厂中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我,但其中一个合伙人刘某却认为,张某的行为侵害了他的优先购买权。

请问刘某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律师回复:陈女士的前夫张某婚后与他人合伙投资成立了家具厂,其对该家具厂所拥有的财产份额应属,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该项财产的处分约定应属有效,但刘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由于陈女士与张某的离婚协议里,有关转让张某所持该家具厂财产份额的约定,并未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该部分财产份额尚不具备转让于非合伙人陈女士的条件。同时,依照《》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约定离婚后持股一方的股权在离婚后归另一方所有,该约定仅对夫妻二人有效,不能对抗拥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因此,刘某主张优先购买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值得提醒的是,夫妻在离婚处分财产时,如果涉及的不仅仅是自己的财产权益,而且可能涉及到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时,不仅要遵守《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而且还要受到《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制约。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离婚时,处分自己名下财产权益时,也往往会犯下类似错误,因此,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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