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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夫妻关系紧张,协议离婚
发布时间:2025-12-15 16:15:2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 ℃

【案件】原、被告于2006年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5月3日原告生育一女,名向;原、被告在婚后聚少离多,性格不合,夫妻关系较紧张。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能够离婚
【评析】经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向X与被告杜离婚;
二、婚生女向随原告向X活,被告杜自愿每年负担婚生女向的生活费及教育费10000元,并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直至向X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向庆自愿负担。
【审理】在本案中,双方达成协议,符合婚姻法规定。【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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