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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是否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
发布时间:2017-07-06 05:0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0 ℃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离婚并不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在夫妻感情尚好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双方协议离婚的并非法律所不许。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一切离婚的唯一标准是错误的。《》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与协议离婚不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而非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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