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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大楼掉下混凝土块砸死保洁员 家属起诉整楼业主赔偿 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0-10-01 21: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37 ℃

清洁工老吕在某小区B栋楼2层平台进行清洁工作时被楼上掉的混凝土块砸伤致死,公安机关未查找到具体涉事人员,但排除了其他大楼上抛下或地面其他人员抛掷的硬物砸伤老吕的可能性,不排除B栋楼2层以上或窗户内抛下的硬物砸伤的可能。老吕的家属遂将B栋楼的全体业主均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类赔偿数额总计人民币180余万元。

高层大楼掉下混凝土块砸死保洁员 家属起诉整楼业主赔偿 法院判了

案情】

老吕是某清洁公司员工,从事楼道清洗、保洁工作。2018年11月某日,清洁公司安排老吕与其他工友一起从事某高层小区B栋楼的清洁工作,老吕具体在大楼2层大平台工作。

大约16时20分左右,工友何某、曹某发现老吕头部受伤躺在平台的地上,没有了任何反应,地上有血迹,老吕受伤倒地处有一块混凝土砖块。工友们遂立即向物业公司报告,并拨打120车及时将老吕送到医院抢救、治疗。

老吕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凹陷性颅骨骨折,局灶性大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损伤。虽经医院全力抢救,老吕仍于数天后过世。

事发后,公安刑警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走访、调取了视频监控,并提取了现场附近可疑混凝土块送检。根据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载明:现场位于小区B栋楼2层大平台中部,B栋楼为12层建筑,平台北侧靠大楼,东、西、南侧均临小区道路,道路外侧是小区绿化带,地面上距楼5米处有一滩红色血迹,血迹旁50厘米处有一块不规则水泥砖块,周边有散落小水泥块3块。对血迹检出属于吕某。其他未见异常。

公安排除了其他大楼上抛下或地面其他人员抛掷的硬物砸伤老吕的可能性,不排除B栋楼2层以上或窗户内抛下的硬物砸伤的可能。但最终,公安机关未查找到具体涉事人员。

老吕的家属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区B栋楼2层以上共计44名业主对父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各方意见】

死者家属认为,自己父亲在为被告所有和使用的B栋楼2层平台做清洁期间,被楼上坠落的混凝土块砸伤致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B栋楼2层以上共计44名业主均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类赔偿数额总计人民币180余万元。

业主中除少数承认事发时在家外,有大量业主认为事发时,其本人及其家人均不在现场,不可能是本案的侵权人,并提供了大量各类证据。

 

判决

法院最终排除了2-3层的8户、同时拥有2套房屋的2户及确有证据证明不可能是加害人的2户,其余32户按死者全部赔偿数额的40%,平均承担补偿责任,每户各补偿人民币22500元。

 

【分析

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侵权人的范围?

混泥土砖块可能是人为从楼上抛掷,也可能是从楼上坠落。因涉事大楼未封闭管理,任何人都有可能随意上到楼顶或其他楼层,成为可能的侵权人。公安机关仅排除了其他楼上抛掷或地面人员抛掷的可能,没有排除17号楼楼顶或窗户内抛掷的可能。因此,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界定在B栋2层以上住户,并要求其承担补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二、谁能够被推断不可能是侵权人

2层与死者受伤地是平层,2-3楼层高近3米,死者自身高度约1.8米,从3楼坠下的混凝土砖块至死者受伤着力点不足1.2米,不可能造成死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3楼当事人也应当排除。因此,2-3层的8户可以排除时加害人,应不是侵权人。

 

三、谁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虽然,有大量住户认为事发时,其本人及其家人均不在现场,不可能是本案的侵权人。作为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案件,户主作为被告在应诉时,不仅是代表其本人,也应代表与其同住的所有家庭成员,其应提交所有同住家庭成员均不是侵权人的相应证据

502等8户均未提交证据,不能排除其本人或同住家庭成员系侵权人的可能。

801住户提交居委会的其本人未入住的证明,但不能客观反映事发时其与同住家庭成员的活动情况。

902的住户其本人行动不便的生活照片,也不足以证实事发时其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不是侵权人。

704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欲证实其并非房屋实际使用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但仅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尚不能真实反映事发时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无法合适租赁方的明确身份情况,不足以证实被告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不可能是侵权人。

1001、1102住户提交了证明其尚未居住的证据,以证实其不可能是侵权人,这些证据不能客观反映事发时房屋的实际使用状态。

601、1103两户提交的包括证人证言、工作单位证明、考勤表等相关证据,证明全部家庭成员均不在场证据,可以相互应证,可排除为可能侵权人。

1201、1202及703、704均为同一产权人,视为同一可能侵权人。

 

四、补偿责任数额的确定。

律师认为法律规定是为了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合理分担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条内容,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给予补偿。但因绝大多数被告并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也不具有任何主观过错,如果科以过重的责任,有失公平,因此补偿应当控制一定的限度之内,根据死者实际的损失,推定的侵权人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本文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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