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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协议离婚法律知识咨询大全
发布时间:2017-06-06 14:0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0 ℃

律师解答法律知识咨询大全

1、 问:协议离婚难以达成的原因一般是什么?
答:一、配偶认为夫妻感情尚可改善;
二、配偶要求苛刻;
三:孩子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

2、 问:协议离婚的主体是谁?
答:夫妻双方为平等的主体,在子女已经有独立判断认知的情况下可以听取考虑子女的意见。

3、 问:对方在协议离婚谈判中认为夫妻感情尚可改善的怎么办?
答:在谈判中态度要坚决,方法要得当,注意不要用刺激性语言激怒对方,促使对方接受现实。

4、 问:双方在协议离婚谈判中对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怎么办?
答:应该本着夫妻平等,照顾弱者,为子女着想的原则妥善解决财产问题。

5、 问:双方在协议离婚谈判中对子女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怎么办?
答:双方应在互相体谅理解的基础上妥善协商解决,本着一切为了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并可适当听取孩子的意见。

6、 问:协议离婚中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答:夫妻生活中产生的债务双方需承担共同的义务,需要注意双方对债务的协议仅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务人。

7、 问:如何保障对方离婚后不履行财产转移的义务?
答:可在离婚协议中注明需在办理完毕后若干天内进行财产转移,并可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8、 问:离婚协议中如何规定探视的方式?
答: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提出探视子女的要求,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另一方都可以予以满足。

9、 问:协议离婚的优点是什么?
答:成本小,速度快,保密性强,最小限度影响正常生活。

10、问:协议离婚久拖不绝怎么办?
答:应当当心对方借协议离婚为借口转移财产。

11、问:协议离婚书中离婚原因如何表述?
答:协议离婚的根本原因与诉讼离婚一样,也是“感情确已破裂”。

12 问:协议离婚应到何处登记离婚?
答: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3、问:申请离婚登记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答:与一样,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14、问:协议离婚时所有权权属待定房屋的怎样处理?
答:此类财产应所有权权属确定后另行协商解决,不应将其写进离婚协议中。

15、问:离婚登记时遇到结婚证丢失怎么办?
答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16、问:诉讼离婚判决不予离婚后是否可以协议离婚?
答:这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仍然可以协议离婚。

17、问:登记部门加收所谓的“调解费”,是否应当缴纳?
答:这属于不正当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并可向物价监督部门投诉。

18、问:是否有必要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
答: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不大,因为即使达成了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仍不能必然生效,公证与否没有太大的意义,数额不菲的公证费开支并无必要。

19、问:婚姻登记机关具体指什么?
答: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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