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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和模型不一样,买家起诉解除购房合同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11-22 12:22:4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42 ℃

一买家根据沙盘模型购买中意的商铺,商铺到手后却发现和模型完全不同,买家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被开发商起诉,买家见状,提起反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上海合同律师指出,能否解除合同的关键在于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实现。

现房和模型不一样,买家起诉解除购房合同获支持

2012年底,小平(化名)以同排单价最高的价格,向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处商铺,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当时,开发商根据沙盘模型向小平展示了购买商铺所在的位置、道路、采光及周边基础设施情况,并利用沙盘对小平购买的商铺位置,作出具体说明和允诺。此后,因开发商未按照备案的总平面图,在小平购买的商铺前建造连廊,小平认为影响商铺的商业价值,便不再继续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后开发商便以小平未依约支付购房款及拒不履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平夫妻二人支付购房款。不料,小平也向法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退还首付款等费用及相应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与小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该合同成立并生效。生效的合同对合同的缔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开发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法定义务,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及环境布局,在小平所购买的铺面上建造连廊,变更后也未书面通知小平。本案中,开发商以沙盘模型作为售楼广告,向小平展示了所购买的商铺的位置及其他情况,沙盘中涉案商铺位于中汇广场圆弧转弯处,视野通透,道路畅通无阻。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该售楼广告应当视为要约,该沙盘虽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也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其客观上也导致小平以同排中单价最高的价格购买案涉商铺。开发商建造连廊的行为造成小平所购买的商铺人流隔断,光线阴暗,商铺的商业价值降低,已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小平购买商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小平要求解除诉争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并赔偿利息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开发商与小平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退还小平已支付的购房款等费用及利息。

上海合同律师认为:因为开发商展示的沙盘模型的商铺从位置、采光、人流以及交通都较好,小平这才购买了商铺,但是实际购买到的商铺和模型中的完全不一样,达不到小平开设店铺的要求,也即开发商所做的要约并没有实现,属于根本违约,购房合同应当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沪律网指出:本案中房屋的设计和环境的布局对买家购房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即使没有在合同中体现,但是也属于要约,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和模型不一样,不符合要约,导致买家的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该合同应当被解除,开发商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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