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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要解除租赁合同,法院却判酌情减租
发布时间:2019-06-13 09:13:0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46 ℃

在鼓浪屿上留宿一宿是很多游客来厦的重要行程,岛上家庭旅馆生意火爆。但市场火爆的背后,有些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却很棘手。近日,思明法院通报了一起鼓浪屿家庭旅馆租赁纠纷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指出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主要是看双方所要承担的义务,没有履行义务的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房东要解除租赁合同,法院却判酌情减租

2015年8月22日,某公司与阿军(化名)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位于鼓浪屿的两栋房屋出租给阿军用于经营家庭旅馆,租赁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每年租金780000元,首期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日内支付,以后各年度租金在每年度前三个月支付。因鼓浪屿位置特殊,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由于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风景区集体作出保护措施)导致乙方超过一个月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甲方同意租期无偿相应顺延。2017年4月,阿军及其合伙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家庭旅馆特种行业行政许可证。但因房屋产权问题,许可证迟迟未能顺利办理。2017年下半年,政府对未取得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的鼓浪屿家庭旅馆进行管制,阿军的旅馆关闭一周时间。事实上,此前一个多月,阿军的旅馆就已经从网上下线,入住人数减少。因为这一系列事件,阿军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在9月1日前支付2018年度的房租。2017年10月10日,阿军接到该公司发来的一封《通知书》。《通知书》称,按合同约定,阿军应于每年9月1日前支付租金,但阿军至今未交付租金已经违约,通知其解除租赁合同。2017年11月21日,阿军向该公司汇款50万元,汇款用途备注为讼争房屋2018年度房租。可是,该公司还是一纸诉状将阿军告上了法院,主张解除租赁合同,阿军应腾空、归还房屋,并按每月650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费。思明法院梳理,该案争议焦点为阿军未在2017年9月1日前足额支付78万元租金是否违约,并构成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法院认为,因该公司房屋产权原因,阿军的家庭旅馆无法办理特种行业行政许可证,以致经营受政策管制影响。租赁物有瑕疵,阿军据此止付租金,系依法行使抗辩权,且在管制结束后,阿军就支付了50万元作为2018年度租金,可见阿军并非恶意拖欠不履行合同。法院酌定,因管制影响房屋使用,可相应减免两个月租金130000元,即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讼争房屋的租金为65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0元,阿军还应支付150000元。法院一审判决之后,二审维持原判。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表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互负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出租的房屋非因承租人的原因产生瑕疵,承租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不履行支付租赁,行使抗辩权的行为并非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沪律网提示:在合同中,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己方的义务。如果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得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都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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