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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处分丈夫的遗产并虚构债务
发布时间:2018-12-26 21:26:5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24 ℃

丈夫去世,妻子在未经继子和公婆的同意下,私自处分了丈夫的遗产,并虚报了债务。上海遗产律师指出一个或部分继承人擅自处分遗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其他继承人若拒绝追认的,可以要求该继承人返还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擅自处分遗产的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当相应地减少。

妻子私自处分丈夫的遗产并虚构债务

2011年,杨某与刘女士结为夫妻,2015年11月,杨某去世。杨某的父母以及杨某跟前妻所生儿子小杨,要求分一部分遗产,遭到刘女士的拒绝,多次协商都是不欢而散。杨某的父母及儿子小杨,以刘女士未征得同意私自处理杨某的房屋、车辆等遗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刘女士赔偿原告应继承的遗产损失28万元。

刘女士抗辩称,被继承人杨某死亡后,还欠了300万元的外债,原告诉称的所有遗产均已清偿了债务,遗产已不复存在。由于本案原、被告产生争议的遗产数量较多、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涉及金额较大,给法院的事实认定带来了较大困难。为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法院首次在法定继承纠纷中引入财产申报制度,给原、被告发放了《家事案件当事人申报一本通》,要求双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如实申报被继承人的遗产、债权债务,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及债务,举示了大量的银行转账记录拟证明债务的真实性。承办法官认真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最终认定被告确实存在未经其他法定继承人同意私自处分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且其申报的债务中大部分不属实,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承办法官遂明确告知被告刘女士,根据其申报情况及审查结果,被告存在私自处分遗产、虚构债务的行为,将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最终促使被告刘女士作出让步,主动与原告就被继承人遗产和债务进行确认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之后,法院作出裁决,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沪律网提示:在继承时,需要遵照概括继承和限定继承两个方面,概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继承其财产和财产性权利的同时,一并继承了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在其所得遗产的财产权利范围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责任,对超出的债务部分有权拒绝偿还。

《继承法》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上海遗产律师表示:本案中,被告存在未经其他法定继承人同意私自处分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并且其申报的债务中大部分不属实,因此被告根据法定继承获得的遗产部分应当减少。但是要注意将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属于被告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杨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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