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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发现不是学区房,买方起诉中介公司
发布时间:2018-10-27 11:27:1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10 ℃

随着二胎政策的逐渐放开,父母抚养子女的任务也越来越重,为了孩子以后上学能够有更好的学校,父母们往往会选择学区房,这也使得学区房的价格往往要高于一般的房屋价格。上海房产律师提醒到,购买学区房时一定要在合同的条款中注明,否则很难追究一些打着学区房幌子,高价卖房的卖家的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后发现不是学区房,买方起诉中介公司

北京市民马先生为了孩子上学,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西城区真武庙一处房屋。购房时马先生问该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小王该房屋是否属于某重点小学的学区房,小王从网上给马先生找到了以往该重点小学的招生简章,马先生看后马上同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高于同地区均价16%的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待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以后,马先生经过询问才得知自己购买的只是紧挨学区房东侧的一处房屋,并不属于招生简章上的划片房屋。为此,马先生诉至法院,认为某中介公司存在误导,要求某中介公司赔偿高于该地段非学区房的房屋差价损失,并退还服务费。某中介公司则认为,马先生购买该房屋是自愿行为,合同中也并未约定购买的就是某重点小学的学区房,故不同意马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由于合同中并未约定任何关于涉案房屋为学区房的内容,因此马先生所主张的差价损失无法支持。但是某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责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判决某中介公司退还了居间费用。

沪律网提示:居间人的作用就是为委托人提供能够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契机和相关信息,在这一过程中,居间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全面的审核相关信息,保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能够符合其要求。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本案中,虽然马先生买房的目的是为了学区房,但是因没有在合同中注明相关的条款,其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权不能得到支持,即使签订合同的动机最终没有实现,合同的有效性仍不受影响。但是,中介公司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具有过错,中介费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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