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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的买卖合同案
发布时间:2018-07-18 09:18:2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78 ℃

随着网络和各种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人们在家就能和任何地区的人交流,网上购物、代购等也变得越来越便捷,但是网上交易往往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比如卖家在买家收到货后没有受到价款。上海合同律师指出网上的买卖行为也当然适用买卖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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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2日,一起特殊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舒城法院如期开庭审理,这起买卖合同发生在2015年,是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进行交易,由于微信交易对双方的真实身份情况都不是太清楚,送货地址多变,加上时间长,变动大,导致卖家也无法记起来详细的买家地址,起诉时,原告提供的是被告身份证上的地址,但是无法送达,被告电话也无法接通,案件有可能无法如期开庭,面临一系列的诉讼风险。案件由送达小组到了承办法官处,为了能够顺利解决该案,法官没有放弃,又和原告多次沟通,帮助原告回忆,经过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被告家人住址,顺利送达,让这起案件得以如期开庭,并在庭审当日,使双方握手言和,让债权得以实现。原告李某诉称:2015年9月23日,被告陈某通过原告订购了14件酒品,酒品货款和运费共计31565元。当日,原告将这14件酒品货物,通过快运寄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签收。之后被告将人头马XO一件退还给原告(价值6960元)。尚欠货款2460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请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4605元及逾期利息。法庭上,被告表示因生病等原因,没有支付货款,希望能够给予一定期限。经过庭审调查,双方对债权数额进行了确认,并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陈某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李某货款24605元;原告李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陈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某负担。

沪律网提示:买卖合同是一方向另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由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支付价款是买方的义务,收受价款是卖方的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上海合同律师表示:被告陈某没有支付货款的行为,违背了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义务。因为涉案的买卖事实的经过是在微信中进行,时间也过去了多年,但买方仍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不能以这些客观因素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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