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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引起劳动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8-06-29 10:29:3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45 ℃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企业的变更也随着变得日益频繁,因此当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会随之发生变化吗?上海劳动纠纷律师指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公司变更引起劳动合同纠纷

2011年3月,于某进入某机械制造A公司工作,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3月,A公司因业务变化以分立方式临时成立某贸易B公司和某技术开发C公司,此后A公司注销。于某作为原A公司销售部的员工,在B公司成立后即被安排至B公司工作,由B公司管理、缴纳社保费、发放工资。于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均与原劳动合同一致,未有变化。于某曾向B公司提出重新订立劳动合同,B公司答复,其与A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由其与B公司继续履行,无需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于某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13年1月,于某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认为于某原系A公司员工,A公司分立成B公司与C公司。A公司注销以后,于某的实际工作单位为B公司,于某与A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B公司承继,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因此应视双方之间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需重新订立。于某以此为由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因此对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沪律网提示:用人单位的分立,是指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公司的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公司的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表示:当用人单位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通过新用人单位承继的方式继续和劳动者履行原劳动合同,按照原先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这保证了劳动者不会失业,也保障了新产生的用人单位能够正常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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