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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冒用信息恶意欠款,却要承担偿义务
发布时间:2018-05-08 06:08:1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44 ℃

在大数据时代里,个人信息很容易就被泄露,而这为不法分子进行犯罪提供了便捷。钱先生在向银行贷款时才发现多年前有人用自己的信息恶意欠下银行8200元,钱先生急着贷款只得签订和解协议,并向银行支付了8200元,事后认为该协议是银行乘人之危,便向法院起诉银行。上海合同法律师提醒在合同签订时如果显失公平或者一方趁人之危,合同可以被撤销或者变更。

被他人冒用信息恶意欠款,却要承担偿义务

钱先生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的过程中,他发现自己在某上海分行处有一笔1.8万元的恶意欠款,因而产生了一条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办理贷款手续,随后钱先生向警方报了案。在与涉案银行交涉中,他了解到2008年,有人冒用他的身份证件,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8200元后长期未还。然而,钱先生从未收到银行的催收通知,系争账单的寄送地址即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的地址,并非是他的地址,手机号码也非其号码。钱先生表示当时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由于不良征信记录无法贷款,就会面临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他与银行签订了所谓的和解协议,支付了本金8200元,这才得以删除不良征信记录。钱先生认为,银行没有尽到信用卡办理谨慎审核义务,导致案外人利用其信息办理了信用卡,不仅导致自己名下发生不良征信记录,还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超期,支付了违约金1900元。和银行签订的《和解协议》,显然是趁人之危的可撤销合同。他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与银行的和解协议;返还本金8200元;赔偿经济损失1900元,误工费500元,名誉损失费1000元;由银行承担诉讼费用。银行辩称,签订和解协议是为了解决钱先生当时的困难,该协议是在双方均让步下达成,合法有效。而且,钱先生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事先查询个人征信信息,否则造成无法贷款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银行支付钱先生8800元。

沪律网提示: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另一方趁人之危与其签订合同,该合同对于迫不得已一方来说是显失公平的,因此该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或者变更的,撤销后合同不再产生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上海合同法律师表示:本案中钱先生被冒用身份恶意欠款,对此钱先生和银行都要承担责任,并且银行也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钱先生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与银行签订和解协议,但该协议显失公平,因此银行应当返还部分本金,并且支付部分补偿金,但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也无须再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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