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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协议生效后,因火灾影响协议履行
发布时间:2018-04-12 16:12:3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89 ℃

    在我国现行的企业制度下,合伙企业成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因其较强的人合性,需要各个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与合作,如果不能合作的,部分合伙人也可以选择退伙。上海合同法律师指出在退伙协议生效后,如果发生了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则需要判断不同情况下的协议是否能够撤销以及效力如何。

退伙协议生效后,因火灾影响协议履行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依法判决陆某支付白某15万元。白某与陆某共同投资合伙经营一家小型工厂,经营过程中,二人就合伙事务发生分歧,难以继续共同经营。白某与陆某经多次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白某退出合伙,工厂交由陆某独自经营,陆某向白某支付现金15万元。协议签订后,陆某并未按约定向白某支付钱款,而是以资产清算不实、签订协议时工厂已在火灾中烧毁、实际资产已不足15万元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协商未果,白某遂诉至法院请求陆某按协议支付其15万元退伙款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某与陆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经审查,白某与陆某签订的协议书是一份白某退出双方合伙事务的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真实性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认定有效。陆某所述资产清算不实、工厂资产在协议签订后贬值等情况不属于合同效力判定所需事实,并不影响协议的履行,陆某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向白某支付退伙款项。

    沪律网提示: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化,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双方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上海合同法律师表示:本案中陆某提出的工厂已在火灾中烧毁,实际资产已不足15万元应当不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只能认定为意外事件,责任需要陆某自己来承担,由于退伙协议签订时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有效的,因此陆某仍要履行协议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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