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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停车被盗,酒店是否可免责
发布时间:2018-03-10 06:10: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13 ℃

法律源于生活,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诸如“离柜概不负责”、“若有被盗,本店概不负责”等字眼,这些实际上都是一种免责条款,那么这些免责条款是否真的有效呢?是否真的可以不负责?上海合同法律师表示免责条款要符合特定的要件才有效。

免费停车被盗,酒店是否可免责

郭某应余某邀请参加余某婚礼,并拟定郭某驾驶的一辆豪华越野车作为迎亲婚车。婚礼前一天两人入住华容某酒店,入住当晚,郭某车辆的车窗被人砸坏,车内存放的价值27390元高档烟酒被盗,余某为使婚礼不受影响,另行花费2000元租赁婚车,事后车辆修理花费11819元。郭某、余某多次找华容某酒店索赔,酒店均以免费停车,且有明确提示“如有被盗或损坏,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为由拒绝赔偿,遂引起纠纷。法院认为余某、郭某入住酒店时,酒店应当为其提供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虽酒店未收取停车费,也应当保障车辆安全,这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酒店以免费停车,明确提示对停放车辆不承担责任为由申请免责,但提示内容部分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另停车场提示,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寄存前台,该提示既不违法,又符合通常规则,余某作为车内财产所有人,在住宿时既不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又未申请酒店前台寄存保管,对其财产未尽到足够注意和保管义务,对财产被盗负有过失责任,属于因自己过错造成的财产扩大损失,应由自己负责。故判决由华容某酒店赔偿郭某、余某车辆修理费损失11819元及租车费2000元。

沪律网提示: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但是像现实中此类“概不不负责”的提示,会加重一方责任,免除另一方的主要责任,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上海合同法律师表示:本案中酒店对于其停车场里的车辆有照看的义务,是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中的义务之一,不得以免责提示来排除,因此车辆受损,酒店要承担责任,不能免责。但是就车内的物品,酒店已经尽到了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至于车内物品被盗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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