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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协议”不保险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0 ℃

  “他日不管什么原因离婚,婚后孩子由华女士抚养,陈先生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日前,宁海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离婚案。

  法庭上,现年30岁的华女士要求与陈先生离婚,并拿出一份协议表示女儿应由其抚养。2008年1月,华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3个月后,她怀孕了。但这期间,她却与婆家有了一些摩擦。怕日后婚姻有什么变故,2008年8月,华女士与陈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若两人离婚,孩子由她抚养。不久,华女士产下一女。

  然而,正如华女士事先所担心的,生完女儿后,她与婆家的关系益发紧张。华女士一赌气,孤身回到娘家,并在父亲的厂里工作。但她万万没想到,这一走,却令自己陷入了尴尬的境地:陈先生不允许她再去看望孩子!

  日前,华女士遂手持“抚养协议”将陈先生告上法院。法庭上,陈先生表示,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不离婚,孩子就得归双方抚养!情急之下,华女士竟又掏出一份协议。这份是华女士和她父母签订的,写明:若孩子归华女士抚养,则华女士父母的厂房可以由华女士及其女儿继承。陈先生却认为:一来女儿交由岳父母抚养不放心;再则财产由外孙女继承并不现实,最终不同意调解。

  法院判决

  两份协议没有换来双保险,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承办法官表示,婚姻需要经营,面对矛盾一走了之或退避三舍都不是好的处理方式。尤其本案中,在孩子嗷嗷待哺时,华女士的离开就显得很不成熟。至于那份抚养协议,他认为毕竟还是要看孩子的日常生活实际上由谁照顾,何种情形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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