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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婚老汉去世 女儿夺遗产被继母起诉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8 ℃

  再婚老伴去世后,老伴的两个亲生女却私分抚恤金,并欲瓜分大娘现住的房屋。无奈之下,大娘只好诉诸法律讨公道。近日,江油市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死者万大爷的抚恤金由原告段大娘及其亲生女高某与被告万某翠、万某碧平均分割;段大娘与万大爷之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除去段大娘的一半份额外,另一半份额由原、被告四人平均分割,由段大娘向原告高某与被告万某翠、万某碧进行补偿后,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再婚老伴去世后

  抚恤金竟没妻子的份

  段大娘今年59岁,与江油某国企职工万大爷于1992年再婚,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段大娘与万大爷婚后曾共同出资购买了企业的集资建房一套(建筑面积 80.8平方米),当时登记产权人为万大爷。段大娘的亲生女高某和万大爷的亲生女万某翠、万某碧相继升学、工作、成家并各立门户,家中只剩下段大娘与万大爷一起生活。

  2013年11月12日,万大爷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就在万大爷住院治疗期间,其两个女儿上他家拿走了他的存款,并为其操办丧事。后来,万某翠、万某碧又从段大娘处拿走户口本,为其父办理户口注销,并领取安葬费、抚恤金。1个月后,段大娘打电话向万某翠、万某碧询问此事,没想到却使双方矛盾加深。

  抚恤金该不该分割

  房屋应归谁所有?

  今年2月7日,段大娘与亲生女高某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万某翠、万某碧告上江油市法院。母女俩认为,抚恤金是给予死者家属或生前被扶养人的精神抚慰,请求法院对被告已领取的抚恤金(以法庭核实的金额为准)进行合理分配;原告段大娘与万大爷生前购买的住房,属于老两口的共同财产,也是段大娘的唯一住所,双方的 3个子女均已成家并各有住所,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住房归段大娘所有;属于万大爷遗产的部分,段大娘愿意按法定继承份额依照房屋评估价值,对高某、万某翠、万某碧给予现金补偿。

  在本案庭审中,被告万某翠、万某碧辩称:她们的父亲去世后,在为其办理后事中,原告段大娘没有出钱出力。她们同意对领取的抚恤金依法进行分割。她们没有向段大娘索要住房,也没有骚扰过她,同意她继续居住上述房屋。她们认为,段大娘对该住房委托评估的价值过低,要求保留对该房屋享有的财产份额,不同意段大娘作经济补偿后住房归其所有。

  依继承法分割抚恤金

  继母补偿继女后拥有房屋

  在庭审中,原、被告确认万某翠领取其父抚恤金为18000元。另查明,上述房屋现由原告段大娘居住使用,该房屋经段大娘委托某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76760元。

  该案经过江油市法院法官多次召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近日,该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此案进行判决:以死者万大爷姓名登记的那套江油某国企集资建房归原告段大娘所有,段大娘向亲生女高某及被告万某翠、万某碧各支付万大爷的遗产分割款9595元,万某翠向段大娘与高某各支付万大爷的死亡抚恤金4500元。经过品迭后,段大娘应向万某翠支付5095元。

  宣判后,原、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后娘也是娘

  遗产分割应有利于老人居住

  江油市法院法官、该案审判员万钦认为:原、被告均是万大爷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万大爷遗产的权利。本案中,双方争议的那套企业集资修建的住房,系原告段大娘与万大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一半的产权属于原告段大娘所有,另一半产权属于万大爷的遗产,依法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对于遗产的处理,应以有利于生产、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为原则,住房不宜作实物分割。原告段大娘系被告万某翠、万某碧的继母,长期居住使用该房屋,且已步入晚年,考虑到其居住、生活等条件,该房屋应归段大娘所有。由段大娘对原告高某及被告万某翠、万某碧应分割的遗产进行价值补偿。

  被告对段大娘根据评估报告主张的房屋价值虽提出异议,但她们并未申请重新评估。因此,法院对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价值76760元予以采信。万大爷死亡后,相关单位支出的抚恤金,实为对死者亲属的生活补助及精神安慰,可参照继承遗产的原则,由原、被告进行分配,该款由被告万某翠持有,应由万某翠向原告段大娘、高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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