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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时财产独立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59 ℃

  沪律网网友咨询:

  我的父亲于1994年再婚,女方带一个上高中的女儿搬入我父亲单位分的房子。他们共同生活了10年,我父亲于今年2月份去世。他们在结婚时有口头协议,各自经济独立,家里的日常生活费由我父亲承担,包括集资买房的钱,每个月的水电费,购买生活必须品的费用等等。女方孩子如果读大学,我父亲也应给予一定的资助。也就是说,女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主要职责是出力,我父亲出钱。我父亲在2003年10月底查出患有癌症,女方一直在身边照顾,我们姐妹俩给女方一定的酬劳,治疗时所需的的一切费用由我父亲及他的两个亲生的女儿负担。还是那句话,女方出力,我们出钱。我们双方也一直默认这个事实,并无异议。我父亲在病重期间,即3月20日,当着女方的面,将他的存折交到亲生女儿的手里,说:这些钱是给我看病的,不够的话你们姐妹俩个出。当时女方并没有提出异议。但不幸的是,我父亲在3月27日走了。我父亲用于治疗的钱尚未用完,现女方提出,她是我父亲的合法妻子,这部分用于治疗的钱也钱应该分一部分给她。我认为,女方既然已经放弃承担治疗费用这个责任,那这些钱应该与她无关。况且,我父亲的房子,房子里的全部家当(全部是我父亲及我母亲购置的),她都可以一直使用下去。还有近30000元准备治病的现金都给了她。她自己也有退休工资,生活有保障。请问,我的想法是否有法可依。

  沪律网浙江杭州陈女律师回复:

  夫妻婚后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的话都属于共同财产,你们是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你父亲的财产。因此无论是你父亲留下的没有用完的存折上的钱还是30000元治病的现金,你和你继母都无权利一个独占。

  沪律网广东深圳王春燕律师回复: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你父亲与女方以口头形式约定是无效的。

  你父亲将存折交给亲生女儿时所说的话,并没有表示如果他去世了钱还有剩余的话由谁来继承,也就是说,他这个口头遗嘱并没有涉及到继承的问题。

  所以,女方要求继承你父亲的财产是有道理的,但是只能对属于你父亲的那部分财产由全部继承人平均继承。

  知识拓展:

  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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