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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有什么特殊性?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8 ℃

对于养子女而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的继承权没有什么特殊性,而且他们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对于继子女而言,其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

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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