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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核实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56 ℃

  公证人员在进行继承权公证核实取证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外出核实取证时,应当随身携带并出示工作证和公证处单位介绍信。

  (二)外出调查获取证人证言时,应当有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人员进行调查的,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三)公证人员在有关单位摘抄人事档案时,应将摘抄记录交该单位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核对,将其批注“摘抄记录与某某人档案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另外,应当注意,一般的中小学教职工人事档案存放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而退休职工和下岗、破产企业职工人事档案有的已转交存放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复印其身份证件或在笔录中详细记录身份证件的内容,留下其电话号码以备进一步核查,同时告知其须如实陈述事实。

  (五)单位出具的证明务必核实,或与其它证据材料印证无误后才能使用。因为有的单位并无人事档案,仅凭当事人意见出具证明,有的单位虽有人事档案,但经办人没有认真核对档案就出具证明,有的居委会、村委会对新来的居民根本不了解,其证明的可信度不高,还有个别当事人私自篡改单位出具的证明。所以,公证人员应认真履行审查核实的职责,以免引起错证。媒体披露了大庆市萨尔图区公证处办理的一起继承权公证错案,起因固然是当事人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后私自加上其公公、婆婆已去世的字样,篡改了单位证明,但公证处没有认真履行审查核实的职责,也是引起错证的原因之一。对此,我们要引以为鉴。

  (六)电话核实情况,也应制作笔录以备查。应记录核实开始和结束的准确时间,受话人的电话号码、姓名、单位、职务等,先让其自己陈述,再重点询问,不能做提示性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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