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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核实取证主要存在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2 ℃

  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只能向公证处提供部分证据,这些证据又不能充分证明其申办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员在进行核实取证工作过程中有一定的困难。如:相关单位或人员拒之门外,不予协作;有些单位或个人明知内情,知情不证;调查单位机构撤并,查找不到原单位和证人等等。在此情况下,公证处因人力不足或因经济效益不高等诸多因素,不能继续坚持核实取证工作,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仅依据部分证据出具公证书。这种没有充分调查材料为依据的公证证明活动很难保证申办事项在事实上的真实,在法律上的合法,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和法律效力,难以达到公证“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目的。

  由于公证核实取证权的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在部门法规定越来越完善的今天,单凭《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作的规定,难以开展公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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