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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保护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8 ℃

  曹大娘去世后留有一套私产房,其老伴因中风后遗症卧床,成为无行为能力人,长子健康,次子因脑瘫残疾也成为无行为能力人。长子对母亲的财产如何分配产生疑问。公证员认为继承过程中应当保障两位无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子应出具法院确认其为父亲和弟弟监护人的判决书,再由其代理父亲、弟弟,共同继承曹大娘的遗产。

  公证员析案

  此案中,曹大娘的配偶和两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配偶和次子无行为能力,根据《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本案中长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父亲和弟弟行使权利。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曹大娘的遗产由配偶、长子、次子共同继承,体现了我国民法对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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