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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阳婚姻下的继承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05 ℃

  如今,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步伐,独居老人越加普遍。老来有伴是许多老年人渴望的幸福万年生活,许多独居老人都选择再寻一段美妙姻缘来丰富彼此的生活,老年人再婚已经不是一种稀罕之事。然而,许多再婚老人的遗产继承问题却逐渐成为家庭矛盾新的焦点。

  今年3月,法院民事审判庭,原、被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一起诉讼两个月的继承纠纷划下一个句号。

  原告徐某是一名七旬老妇,十五年前,徐某与王某再婚。徐某与前夫有3名子女,王某与前妻有4名子女。婚后两人生活平静,一过就是十几年。2013年王某不幸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徐某与王某的四个子女因继承发生纠纷,诉到法院。法官在庭审中,发现双方各执一词,认为对方在王某住院治疗中没有尽心,并且多次争吵,发展到见面就吵的地步。法官用背靠背调解方式与双方沟通,向双方讲明法律规定,让双方多从对方角度考虑,多考虑双方毕竟做了十几年的亲戚,对老人遗产的继承要互谅互让,照顾各方面生活情况。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虽然没有完全消除隔阂,但对遗产的分割形成了一致意见。由四子女继承房产,给予徐某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其中明确指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王某晚年相伴的徐某是王某的合法配偶,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王某的子女不能以任何不充分理由剥夺徐某的法定继承权。针对案件中王某子女指出徐某在王某住院期间未尽照料义务,与之发生争吵的情节,在继承法第二章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若徐某真实未尽夫妻之情,可以少分得遗产或部分遗产,在案件处理中考虑家庭和谐,本着互谅互让的方式,案件处理中尽量协调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老年人希望拥有和谐的晚年生活,再婚现象已经较为普遍,当继承人面对再婚财产继承分割时,需要对再婚老人的合法继承权予以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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