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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继承法的关键是保护配偶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4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的变化,我国现行《继承法》的很多内容早已不适应现实的需求,许多专业人士呼吁立法机关要尽快修改继承法。亟待修改的内容涵盖了遗嘱形式、继承范围、继承人顺序等几个重要方面,其中又以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问题最为社会所关注。不少专家认为,改变法定继承中配偶的继承顺序和明确应继份额是当前修法的主要目标。

  通俗地讲,法定继承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同时参加继承,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参加继承。应继份额则是各个共同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所应当取得的份额。我国现行法律对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已有明确的规定,即把配偶、父母、子女固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同时,并未明确规定配偶的继承份额,仅笼统表述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遗产的份额。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关于配偶继承权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一方面,我国关于继承制度的立法对配偶继承权的保护力度并不够,配偶的继承地位应得到加强。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将配偶与父母、子女同样固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有多个子女并且父母均健在时,配偶的应继份额就相当有限。另一方面,对特定情况下配偶的应继份额未做限定。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则不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和对家庭所作贡献的大小,配偶均将获得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当今社会婚姻状况颇不稳定,闪婚闪离时有发生,此种立法体例的弊端开始逐渐彰显。

  另外,现行法律规定的配偶继承权与民众的继承理念存在一定冲突。举例而言,根据我国民间的习惯,配偶死亡后,对于家庭住房、家具和电器等日常基本生活资料,一般不宜分割,而应由生存一方继续居住和使用,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生存配偶的这项基本权利加以确认。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死亡后,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立即要求分割遗产的情况颇为常见,极易影响生存配偶的正常生活。

  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均规定,配偶与血亲共同继承时,配偶属无固定继承顺序的继承人,其可以与任一顺序或几个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这一制度不仅可以平衡被继承人的配偶与其血亲属间的利益冲突,也符合民间继承中多数人的意愿,还可以实现兼顾保护被继承人生存配偶和血亲属继承权益的法律效果。因此,本次修法有必要对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调整。具体地说,就是规定配偶可以参与第一、二顺序的继承,在没有前两个继承顺序的继承人时,由配偶取得所有遗产,以保护配偶的继承权益。

  当然,还应明确规定生存配偶的应继承份额,即配偶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承份额为遗产的二分之一; 配偶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三分之二。同时明确,生存配偶对遗产中的家庭日常生活用品享有先取权。这样规定,不仅符合我国的民间继承习惯,也符合配偶应继份额的国际立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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