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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 父债子不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2 ℃

  面对父亲生前的大笔债务,被告上法院的小李表示愿意放弃继承遗产,不承担清偿父亲李某生前债务的责任。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小李不负担债务清偿责任,由其母顾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李某生前对外有多笔借款或担保借款,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去年8月10日,债务未还的李某坠亡,其妻顾某及儿子小李被多名债主告上法院。债主赵某称,李某去世前1个月,曾向她借款30万元并留下书面凭证,借期为一个月。另一名债主称,钱某向他借款81万元,而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到期后钱某无力还款。两债主均称顾某及小李应在继承李某遗产前先清偿相关债务。

  顾某辩称,丈夫生前债务均系案外人钱某所借或担保,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属共同债务;小李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亲遗产。法院查明,李某、顾某、小李3人名下有一处房屋。李某去世后,顾某、小李与李某之母就这处房屋达成协议,小李及其祖母放弃李某名下的房屋遗产继承权。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内若个人举债,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也有例外,主要应审查双方是否有举债合意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现两名债主提供的借据并无顾某签名,且总金额高达数百万元,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考虑到李某在借款后较短时间即死亡,推定涉案钱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以死者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优先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而,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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