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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公正”还是“添堵”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26 ℃

  不久前,全国政协委员冯X收到了一位七旬老人的来信,信中讲述了她在继承家人遗产过程中,因办理公证手续而遭遇到的重重困难。老人希望冯X委员能帮她呼吁,别让老年人再为类似的事情奔波劳累、花费大量金钱。1月28日,媒体就跟随冯X委员一起来到老人的家,听她聊起了这段日子以来的烦心事。

  5年里的3次公证

  “我这次之所以特别关注这位老人的遭遇,是因为我也常听身边的人提起类似的事情。而且我国现在已经进入老龄社会,以后像这样的事情也会越来越多,我们的政府和相关部门真的应多为老年人着想。”站在北京丰台区星河苑小区王XX老人的家门口,冯X委员这样给媒体解释着他此行的初衷。

  敲开房门,王XX热情地迎接我们进屋,并执意要带我们参观她的家。和很多普通百姓一样,王XX的家里摆满了家人的照片;同时,堆满了各种药盒的桌子也提醒我们,老人的身体很不好。而和普通人家不同的是,因为5年里独子和老伴相继过世,王XX已经成了不折不扣的“空巢老人”。

  虽然提起往事王XX有些哽咽,但她还是给我们讲起了5年里为了获得继承权而不得不进行的3次公证。

  2009年,王XX的独子因突发心脏病离世,这让她和老伴悲伤不已。“儿子去世对我们老两口的打击实在是太大了,但是不管怎么说,一些后事还是要处理的。就是在处理儿子财产的过程中,我第一次听说了‘公证’。”王XX说,儿子生前一直自己创业,所以留有一处办公用房。儿子去世后,孝顺的儿媳表示自己不要这处房子,房子归王XX夫妇。“我儿子儿媳没孩子,儿媳又不要房子,按照遗产继承顺序,我以为房子理应归我们老两口所有。可办理过户时才知道,我们家自己商量好了没用,要想继承房子,必须先到公证处公证。”

  为了能让儿子的房产顺利过户到自己名下,王XX和丈夫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准备了儿子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死亡证明,儿媳的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了公证那天,公证处要求我们全部到场,然后翻看了我们带来的所有材料,最后叫我们老两口和儿媳在材料上签字。前前后后不过一个小时的时间,就收取了我们6000多元的费用,我真是不明白他们这个钱怎么赚得这么容易。”王XX对冯X委员说,这次公证虽然麻烦,但好歹前前后后有儿媳开车接送,所以她和老伴倒也没受什么罪。

  “第二次公证就没这么幸运了。”说到这里,王XX不禁落下泪来。原来,因为儿子一直是自己创业,王XX和丈夫怕儿子以后没有生活保障,就自己出钱给儿子上了社会保险。2012年,老两口想把这笔钱取出来,结果到社保所一问才知道:想取钱没问题,但还得需要公证。“当时我一听又要公证头就大了,可是没办法,不公证这笔钱就取不出来。”于是,都已年过七旬的王XX和老伴不得不又一次踏上了办理公证的艰难之路。

  为了凑齐公证需要的材料,两位老人不断奔波于北京的各个社保服务大厅和公证处。“这时候儿媳已经改嫁了,我们也不好意思总麻烦她,就只能自己跑。本来我们两人就因为儿子的去世身心俱疲,哪里还禁得住这么折腾。老伴经常是累得连腿都抬不起来,最后就只能坐在马路边休息。”看着王XX又要流下眼泪,坐在一旁的冯X委员也不知该如何安慰。就这样,王XX和老伴跑了大半年,这才终于取出了儿子的社保金。“这次又收了我们170元的公证费。”王XX不理解,为什么在一家人毫无争议,且儿媳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要这笔钱的情况下,她仍需要通过公证,才能拿到这笔本就该属于她和老伴的钱。

  然而,王XX的公证之路并没有就此结束。

  因为办理社保公证太过劳累,王XX老伴的身体每况愈下,并在2014年被查出患上了肝管癌。在一个毫无预兆的早上,老伴因突发心源性心脏病离王XX而去。“老伴去世时我还在外面给他买药,家里只有他妹妹陪着。”王XX说,丈夫的突然离世不仅带走了她对未来的希望,更让她的生活陷入困境。“家里的钱一直都是我老伴管着,他走之前连银行密码都没来得及告诉我。而且当时我手头的现金都用来给他买药了,他这突然一走,我甚至连火化费都拿不出来。”

  王XX告诉我们,最后还是儿媳先垫付了丧葬费和买墓地的钱,这才解了她的燃眉之急。然而,让王XX没有料到的是,当她在居委会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拿着自己和老伴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想到银行取出丈夫的存款时,却再一次因公证被挡在了银行门外。“银行说上面有规定,你拿什么来都没用,只要没有公证处的证明,这钱就取不出来。你说现在我家就剩我一个人了,为什么还要拿公证来卡我呢?而且要不是因为跑公证,我老伴也许还不会这么快就走,这公证我说什么也不想再办了。”王XX说,时至今日,老伴的存款还在银行里没有取出来。

  必须要公证么?

  听完王XX老人的遭遇,冯X委员也陷入了深深的沉思。他告诉媒体,一方面他很同情老人的遭遇,而另一方面,他也在思考:对于这种没有纠纷的简单继承事务,公证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到底是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反而给老百姓增加了负担,成了一些单位不作为,甚至推卸责任的“护身符”呢?

  据媒体了解,像王XX所遭遇的房屋、存款继承权公证,所依据的分别是1991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和1993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其中,由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通知》要求:“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证书。”因此,老百姓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即使没有纠纷也只能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而《规定》则要求:“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权证明书。”

  和王XX一样,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的吴X老人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而更让她不满的是,公证处让她提供的材料有些甚至已经超出了普通老百姓的能力范围。吴X告诉媒体,自己90岁的老伴去年去世了,她想继承老伴名下的房产,可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处居然要求她提供其父母和丈夫父母的死亡证明。“我们两人的父母要是能活到今天,都已经快120岁了,而且解放前各种档案早已缺失,这不是强人所难么?”吴X说,虽然她理解公证处是因为双方父母也有继承权才要此证明,但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这实在是难以完成的任务。对此,冯X委员认为:这看似简单的公证,实际却花费了继承人巨大的时间和金钱。另外,房屋继承中要缴纳房屋价值1%—2%作为公证费的规定,也让老百姓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引起了大家的普遍不满。

  那么,公证到底是不是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必须依据呢?媒体了解到,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曾以公报的形式说明:“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而关于银行存款的继承,在我国的《继承法》里,从未强制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进行公证。法不禁止则自由,因此继承人只要能出具完整的证明,即使不是公证处出示的,根据法律,也应该能得到遗产。

  “在我看来,房管局、银行等部门要求死者家属公证唯一继承人后再办事,其实是将审查责任转移到了公证部门,是一种‘懒政’行为。”冯X委员说,因此,这些部门无论是出于为自己解困,还是从服务于百姓的角度出发,都应该积极提供建议或解决办法,而不是一味地给老百姓“设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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