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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房屋继承权 遗嘱“不合法”诉请被驳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8 ℃

  侄女讨要房屋继承权遭三叔阻挠,无奈之下,叔侄二人对簿公堂。1月15日,媒体从兰州中院获悉,该案一审宣判,驳回诉请。宣判后,小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徐某万在家中排行老二,膝下并无子女,在与其相依为命的老母亲去世后,便孤身一人在皋兰县西岔镇生活。2001年1月13日,徐某万去世,其侄女和其三弟徐某生为了徐某万生前留下的房屋争执不下。侄女小徐诉称:经母亲和徐某万口头协商,已将她过继给徐某万。就在徐某万去世当天,曾立遗嘱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她,此事有同村的魏某可做证人。同时,她已经对徐某万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并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因此,请求确认该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徐某万的遗产房屋及宅基地归她所有使用。徐某生辩称,争议房屋是由母亲、徐某万及他共同修建而成,并非徐某万生前个人财产,其以遗嘱的形式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遗嘱无效。且证人魏某已经死亡,遗嘱真实性无据可依。请求法院驳回小徐的诉请。

  皋兰县法院一审认为,小徐提供的代书遗嘱是其自己代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仅有的见证人魏某已经死亡,无法核实其真伪。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赠受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赠。”徐某万已去世十多年,小徐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间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小徐请求确认其与徐某万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其提供的是一份遗嘱,不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另外,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因此,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据此,法院遂作出宣判,驳回小徐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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