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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的女儿是否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02 ℃

  沪律网网友提问:

  我有个朋友他父亲在他20岁的时候再婚,当时他正在上大学,继母是个离婚的女人,有个女儿17岁,女孩的抚养权人是父亲,但女孩经常到朋友家玩,并已经工作。如果他父亲去世,我的朋友能得到全部财产的25%。继母得75%,对不对?继母如果再去世,我的朋友能得到遗产吗?她的女儿能得到遗产吗?他们家的现状是继母没有工作,只有他父亲提供所有的生活资金,并有一处120平的住房,家里的财产都是他父亲和亲生母亲多年积攒的。我的朋友很不甘心把母亲和父亲的一生血汗就这么分给一个只会吃白饭的女人。我的朋友怎样还能多得一部分财产?

  沪律网湖北肖贵宾律师回复:

  你朋友的父亲再婚前的财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他自己有处分权,他父亲可以立遗嘱将这部分遗产给儿子,再婚后与继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一人一半,如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则开始继承,如无遗嘱继承(遗嘱中被继承人可以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则依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你继母的女儿因未与你父亲形成抚养关系,对你父亲的遗产无继承权,但对你的继母的财产有继承权。

  知识关联:

  《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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