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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继承权诉讼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是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1月10日<83>沪民上字第9号《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朱A要求继承张XX遗产一案,上海XX厂与权利人失A(包括何XX的子女)之间虽不是直接的权益之争,但该厂实际上占有这笔财产并拒绝发还。在这种情况下,朱A等对该厂提起诉讼。法院将上海XX厂列为被告人立案受理,与民诉法第81条的规定精神并无矛盾。目前我国民诉法特别程序中尚无确认继承权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缺乏法律依据。我们建议:在具体审理中,可以征得有关部门的协助,说服厂方将这笔财产发还给权利人。如该厂仍不同意发还,则可仍将上海XX厂列为被告,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此复。

  从该回复当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确认继承权诉讼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2、是可以请求法院单独确认继承权的。

  从上述批复和分析可知,单独请求法院确认继承权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相关法律知识】

  获得继承权的法定条件

  《继承法》第十二条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从以上规定可见,以下继承人之外的人可以因为某种原因获得继承权:

  1、丧偶的儿媳、女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2、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以外的人;

  3、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

  失去继承权的条件

  以下是被动的失去继承权:

  《继承权》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以下是主动的放弃继承权: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1、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非继承人可以获得继承权,继承人也可能失去继承权。所以说,继承权是不稳定的权利,因而可能需要予以确认。

  2、承纠纷诉讼,实际在审理当中,基本是分两步走的,首先确认是否有继承权的存在,然后再对财产进行分割。

  公民权当中的公民身份权生而即有,现有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国家可以将一个人的公民身份予以剥夺,所以,其公民身份权不存在失去的可能。

  身份权当中的某些权利,也并非如办案法官所理解的那样不用确认,因为身份权也是可以失去的,比如,配偶的身份(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有效,就是请求确认配偶的身份);监护人的身份(请求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的诉讼,就可能是确认监护人的身份);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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