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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有继承权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35 ℃

  1、养子女继承权的认定

  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继承权。但现实中养子女在继承中由于很多原因,在继承中会遇到不少阻力。表现最多的是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未有收养协议的;未办理收养公证的;及未办理收养登记的。这些情况就要根据事实的状况进行了解来确定是否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首先判断的一个因素就是收养的时间确定,我国最早的一部收养法是在92年颁布的,其后在1999年进行了修订,在法律规定上有些改进。未修改前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有登记制,有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并存的形式。修改后就仅规定收养关系成立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有登记的,实际上一直共同生活也不能成立。

  其次判断的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收养行为。这主要是指在92年收养法颁布前存在的收养关系,当时收养法并未出台,这涉及法律是否有溯及力。即根据现行收养法要登记才成立,但在92年收养法颁布前未登记的,也未有协议及公证,其收养关系能否在法律上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指出:当时没有规定的,可以比照收养法处理。从这点可确认法律是认可事实收养关系的,但因为没有任何协议形式用来证明,故对生活中形成的事实需有个证明过程。需要身边的亲友、或有关组织证明确认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

  2、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有什么特殊性?

  对于养子女而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的继承权没有什么特殊性,而且他们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对于继子女而言,其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是继子女与养子女继承权最大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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