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7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4 ℃

  案件详情:小美和丈夫结婚两年了,前不久在医院检查出已怀孕两个月。对于这个小生命的到来,小美夫妻可谓期待已 久。小美的丈夫为了给未出生的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选择去兼职做夜车司机,虽然很辛苦,但确也收入不菲。就在一切看上去都朝着美满幸福方向发展的时候,意外却发生了。

  一个风雨交加的晚上,小美的丈夫在开夜车的途中与一辆大卡车相撞而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大卡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大卡车一方赔偿死者家属共计60万人民币。对于这笔赔偿款,小美认为自己肚子里的孩子也应该继承,而小美的公公婆婆却认为孩子并未出生,所以不存在所谓的继承问题。为此,小美和公公婆婆走上了诉讼之路。

  案件分析:很多人认为胎儿不是遗产继承的对象,这是错误的,胎儿是应该参与遗产继承的。遗产中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否则视该遗嘱为无效。因此,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是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其生存压力。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

  所以我国《继承法》对于未出生胎儿的遗产继承权是充分肯定的,并且给予最大的保护。

  我国今年正在进行民法总则的制定,在草案中有一个突出的亮点就是肯定了胎儿也拥有民事权利,对胎儿的利益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

  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也就是说,民法总则草案对于未出生胎儿的遗产继承权利也是肯定的,认为对于未出生的胎儿是可以进行遗产的继承,其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而存在。

  那么胎儿出生时未存活,还能继承遗产么?

  不论是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还是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中,对于胎儿出生时并未存活的,视为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胎儿是死体的情形下,并不存在所谓胎儿的遗产继承了,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