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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到赡养义务 依法获得遗产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5 ℃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王某与前妻商某结婚后,与岳父商某某、岳母赵某共同生活。

  2004年11月,已有身孕的商某病逝后,王某仍然与岳父岳母生活在一起并继续尽孝。

  2007年1月,王某将户口迁入岳父岳母户籍。

  经人介绍,王某与现在的妻子刘某相识,王某提出的结婚条件是,婚后继续和商某某、赵某夫妇共同生活。

  王某与刘某于2009年10月结婚后,不仅在生活上给予商某某、赵某夫妇照顾,还在经济上给予商某某、赵某夫妇帮助。

  2012年5月20日,商某某、赵某夫妇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云南11日游。

  旅行社为商某某、赵某夫妇分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平安行旅游意外险。

  2012年5月28日,商某某、赵某乘坐的旅游车发生侧翻事故,导致二人当场死亡。

  某保险公司保险凭证显示,商某某、赵某作为被保险人,每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金(身故、残疾及烧烫伤)30万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身故、残疾及烧烫伤)30万元,每人计60万元。

  该保险未指定受益人。

  因保险公司未及时理赔,王某和赵某的母亲刘秀英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理赔金12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对保险金额及刘秀英的继承身份无异议,也表示应支付相应理赔金额,但认为王某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刘秀英保险金40万元,给付原告王某保险金80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理赔义务。

  律师说法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前提和依据的。

  儿媳与公、婆,婿与岳父母之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两者属于姻亲关系。

  也因此,本案被告以王某与被继承人不是血亲为由拒绝向其赔偿。

  但显然,这种理由是很牵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其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具有独立的性质,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直接、独立地参加继承,既不受其子女是否代位继承的限制,也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他们再婚与否也没有关系。

  因此本案王某依法享有继承权。

  温馨提示

  生活中很多有情有义的人对已逝配偶的父母均一直履行赡养义务。

  但是,赡养义务不单单是继续以亲戚的名义走动,还要"尽主要赡养义务",即从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等方面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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