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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统一继承在加拿大遗产委托书格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832 ℃

司法部关于统一继承在加拿大遗产委托书格式的通知(1990年7月21日司发函〔1990〕2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据我驻加拿大使馆反映,由于我国公证机关现在出具的用于继承在加遗产的委托书,不符合加方有关规定,给我国公民继承在加遗产带来了困难。为此,经与我驻加使馆和外交部领事司研究,现拟定了新的委托书格式,并附英译文本。今后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在加遗产的委托书公证,均应依此格式书写。 附件:委托书格式(中、英文) 附件:委 托 书委托人:×××,男(或女),现住××省××市××街××号。×××,男(或女),现住××省××市××街××号。受托人:×××,男(或女),现住加拿大××省××市××街××号。我们是×××(死者)的××和××(称谓关系),×××(死者)于××××年×月×日在加拿大死亡,死亡时在加拿大留有遗产,我们作为×××的继承人〔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年×月×日发给我们的( )××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现委托×××先生(或女士,小姐)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理我们在加拿大办理继承上述遗产的一切事宜,为我们领取、管理和处分上述遗产。在代理我们办理上述事项中,代理人有权出席法庭了解对遗产的估算过程、同意或反对对遗产的估算及方法。代理人有权对财产转让证书、担保证书、公文、凭单、权利放弃和记录等所有的有关文书签字、加封和执行,就继承遗产之事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为代理上述事项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签署的法律文书我们均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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