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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与正常的商业风险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6-11-19 20:19:14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847 ℃

在我国的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价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就是有赔赚的,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如果这种风险造成的不平衡是在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之内,那么这种风险就被称为商业风险。

显失公平在客观上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在主观要件上一方当事人是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或者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显失公平制度不是为了免除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而是禁止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

在显失公平制度下,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利用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或者没有什么经验等原因而订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下应不存在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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