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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条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5 ℃

  摘要: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依据《结婚登记条例》第13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当事人离婚证后,自双方签收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

  (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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