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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应当到哪一个机关?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1 ℃

  导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依据《结婚登记条例》第13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当事人离婚证后,自双方签收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第10条,

  内地居民自愿登记离婚的,应至一方户口常住地。不一定非在原婚姻登记机关。

  内地居民和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自愿在内地离婚的,应当到内地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这一点和结婚登记指定的机关不一样,结婚登记机关是必须去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指定的机关。

  内地居民离婚,应带上:

  1、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若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还必须带上:本人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外国人和华侨要带上护照和其它有效的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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