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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登记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5 ℃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是,在进行离婚登记的时候,离婚当事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一)当事人适格。

      首先,当事人必须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则不能适用登记离婚的程序,而只能按诉讼离婚程序办理。

      其次,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中国内地登记合法婚姻的。非法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会或者不是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夫妻关系,都不能以登记离婚方式解除。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真实的离婚合意。

      (三)双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四)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以上是对离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登记离婚需要具备什么样条件进行阐述说明,合法的瘦法律保护的婚姻才可以办理登记离婚手续。

      沪律网小编提醒您:非法同居或事实婚姻后一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离婚手续的,如果在现实案件中有对离婚的办理模糊不清,不知道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建议咨询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帮助解决困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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