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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让一方承担债务无效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58 ℃

    案情:原告钱某应被告姚某、李某夫妻的邀请,到其公司工作。工作期间,二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原告钱某为其垫付运费。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钱某共计为被告垫付运费11.46万元。后被告姚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姚某所借钱某现金由姚某本人负责,李某不负担任何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姚某、李某偿还原告钱某11.46万元,相互负连带责任。 评析:我国规定, 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个人所有,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但该约定只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本案原告钱某借款是用于两被告共同经营的公司业务开支,属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二被告已经离婚,原告仍可以向双方主张权利 。但李某在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向姚某主张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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